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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石市建筑业协会自律公约


    来源:网络 |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3日 15:19:19 | 浏览:1432


    ○一五年四月十一日

    黄石市建筑业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引导建筑业企业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行业新风,遏制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会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行业自律准则

    第三条  依法经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凡我市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建筑业管理规章制度,把企业的经营活动纳入法制轨道。

    第四条  规范行为,诚信经营。必须按照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揽工程,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不出借企业的资质证书,不出借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不出借建造师证(项目经理证)、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岗位上岗证等证件给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假借合作名义变相挂靠、转包工程。

    第五条  严格劳务分包资质和劳务用工合同管理。严禁将劳务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队伍,依法与务工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不私招乱雇,违法用工。

    第六条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确保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七条  严格履行法定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擅自开工。

    第八条  重合同,守信用。加强企业的诚信建设,不损害国家、集体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九条  积极维护建筑业企业的整体利益,加强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不以合同外让利或签订阴阳合同降低取费标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报价竞标;不以低于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的报价竞标;不搞低价采购的假证明;不以卖标、买标、围标和串标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不得有贿赂、回扣等非法互利行为。提倡公平竞争,不互相拆台,不诋毁同行。

    第十条  抵制违法行为。自觉抵制建设单位违规肢解发包的工程及强行提供或指定的建筑材料,按照合同工期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工期,不向招标人作出无法保证兑现的盲目承诺。

    第十一条  树立精品意识,严格质量管理。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和规程,确保工程质量。施工中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积极创建精品工程,未经验收备案的工程不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牢固实力“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强化监管,促进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自觉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强化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不瞒报,不漏报。

    第十三条  坚持文明施工,广泛开展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活动,提升安全文明工地创建内涵,打造临时设施标准化、安全防护规范化、现场管理人性化的新型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  自觉规范安全用工行为,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务用工合同管理,不以包代管,不拖欠工人工资,对业主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不隐瞒。

    第十五条  加强相互监督,共同维护行业信誉。施工企业或个人,在经营过程中,如发现其他建筑施工企业或个人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业协会举报。

    第三章  行业自律奖惩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经查属实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惩处:

    (一) 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二) 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三) 取消有关评优评先资格;

    (四) 建议行业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五) 提请理事会予以除名;

    (六) 情节严重的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建议给予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十七条  遵守行业自律公约,是全市施工企业和全行业每一位成员的共同义务,是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协会将根据各企业单位落实公约的情况进行考核、评选,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四章  行业自律监管

    第十八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会员遵守行为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协会监事会负责组织对会员单位执行自律公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会员遵守行业自律准则的情况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奖惩建议。

    第二十条  协会秘书处为本协会行业自律监管工作机构,做好本公约的宣传解释工作,负责会员行业自律行为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建立会员行业自律行为档案,受理对会员行业自律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涉及行业自律行为的申诉;组织对会员行业自律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执行按有关程序和规定批准的奖励和惩戒决定。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黄石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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